公司组织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上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的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为了核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对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成本,应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返回所有者的投资的资本,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该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的资本总额。该科目应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企业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时,一般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收到的货币的出资额,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收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项非货币财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资料科目,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中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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