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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1條第(2)款︰任何人士,如須就任何課稅年度而課稅,必須在有關年度課稅基期終結後不超過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如已接獲本局通知須遞交
該年度的報稅表,則屬例外。[注册英国公司]
(二)第51條第(6)款︰任何人士如停止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停止擔任職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
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此等情況發生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注册深圳公司] (三)第51條第(7)款︰任何應繳納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必須在離港日期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局長,如因職務、業務或專業工作關係必須經常離港,則本款規定並不適用。
(四)第51條第(8)款︰任何應繳納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所須提交的資料–僱主
[注册BVI公司]所有僱主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2條第(4)、(5)、(6)及(7)款的條文,該等條
文規定僱主應負的責任如下:
(一)第52條第(4)款︰任何僱主如開始僱用1名僱員,而該僱員為可能應課薪俸稅人士,則必須在3個月內,將有關該僱員的詳細資料,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第52條第(5)款︰任何僱主如行將在本港終止僱用1名僱員,而該僱員為可能應課薪俸稅人士,則最遲必須在終止僱用該僱員之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
長。
(三)第52條第(6)款︰任何僱員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而該僱員為應課薪俸稅人士,則僱主最遲必須在該僱員離港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但如該僱
員因職務上關係而必須經常離港,則本款規定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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